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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章程
發布時間:2024-04-23 08:26
(根據2024年3月19日《教育部關于同意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復》修正)
序 言
北京電子科技學院始于中央工委1947年8月在河北省平山縣西柏坡開辦的青年干部訓練班,1979年設立為北京電子專科學校。1992年,經原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在北京電子專科學校基礎上建立北京電子科技學院。
學院建校以來,時刻牢記黨的重托,秉承“忠誠、篤學、嚴謹、守紀”的校訓,不斷熔鑄特色內涵,將獨特的政治優勢、體制優勢以及對人才培養的特殊要求,融匯到生動的辦學實踐中,孕育出獨特的辦學模式,為黨和國家密碼事業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人才支撐。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院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為北京電子科技學院,又名中共中央辦公廳電子科技學院,簡稱電科院,英文名稱為Beijing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stitute。
第三條 學院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主管部門為中共中央辦公廳,業務指導部門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涉及密碼專業建設相關事項由國家密碼管理局進行指導。學院具有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資格,院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院注冊地址為北京市豐臺區富豐路7號。學院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批準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五條 學院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院遵循普通高等教育發展規律,適應國家密碼事業發展需要和網絡安全與信息化事業發展新形勢,堅持不求大而求特色、不求綜合而求專長、不求規模而求質量的辦學定位,努力建設“專而特、專而精、專而優”的國內知名高校。
第七條 學院牢固樹立人才培養的中心地位,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堅持“三全育人”“五育并舉”,為黨政機關、密碼行業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培養政治忠誠、學業扎實、作風嚴謹、紀律嚴明、富有創新能力的高素質人才。
第八條 學院堅持推動學術創新、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不斷完善科研工作體系,努力以高水平科學研究支撐學科建設和教育教學。
第九條 學院堅持通過多種途徑開展社會服務,為全國各級黨政機關、密碼行業及有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提供人才、智力和科學技術支持,推動黨和國家密碼與保密事業、網絡安全戰略與信息化事業的發展。
第十條 學院發揮大學文化的優勢,促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播,大力弘揚中共中央辦公廳優良傳統作風,傳承密碼工作優良傳統,培養科學和創新精神,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
第十一條 學院以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為主要教育形式,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根據需要適當開展密碼和保密干部教育培訓。
第十二條 學院根據國家和社會發展需要,經舉辦者、主管部門和業務指導部門批準,依法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建設以工為主,理、工、管協調發展的學科體系。
第十三條 學院著力推動教育評價改革,完善教育質量監控保障體系和科學評價體系。開展各種以提升人才培養質量為核心的探索,積極推進教育教學改革。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四條 學院的舉辦者、主管部門和業務指導部門依法對學院的辦學行為進行指導、監督和規范,考核和評估學院辦學水平與辦學質量;核準學院章程,指導、審核學院的發展規劃;任命學院領導班子成員以及其他應由主管部門任命的人員;依法糾正學院不當行使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保障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有效實施。
第十五條 學院的舉辦者、主管部門和業務指導部門依法保障學院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保護學院合法權益;為學院辦學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為學院的改革發展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障和必要的政策制度支持。
第十六條 學院堅持密碼特色辦學方向,依法實施自主辦學,獨立管理內部事務。學院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教學活動;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確定招生人數、結構,依法依規制定招收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序;
(三)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交流,與國內高校和科研機構開展合作;
(四)按照主管部門核定的機構限額、崗位設置總量,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依據職責權限自主設置、調整內部教學、科研和黨政管理部門,自主設置各類崗位以及聘任工作人員;
(五)在主管部門核定的人員編制范圍內,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評聘教職工職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與學院發展水平相適應、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薪酬體系;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院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和其他合法收入;
(七)自主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管理,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制定學位和學歷授予標準,依法頒發學位證書和學歷證書;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可以自主決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學院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完成主管部門規定的人才培養任務,保證教育質量;
(二)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四)保護學院的資產和經費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五)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六)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指導和評價;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成員
第一節 教職工
第十八條 學院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十九條 學院保障教職工行使以下權利:
(一)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系自身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公平獲得職業發展和職務晉升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四)在職業道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對職級晉升、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六)法律法規、學院規章制度和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教職工依法依規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
(二)愛崗敬業,不斷提高教學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務質量,認真履行聘約和崗位職責規定的工作任務;
(三)落實“三全育人”理念,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
(四)珍惜和維護主管部門和學院聲譽,維護學院合法權益;
(五)為人師表,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范,遵守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學院制定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學院規章制度和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院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置崗位,實行人員聘用與崗位管理制度,對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進行聘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對教職工進行有計劃的培養與培訓,提升教職工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二十三條 學院建立統一、規范的獎勵和榮譽制度,對為國家和學院作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學院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學院對違反學院規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職工,給予相應的處分;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應承擔責任的,由國家機關依法追究。
第二十六條 學院依據國家收入分配政策,實行績效優先、兼顧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并不斷完善內部收入分配機制。學院建立并實行教師學術休假制度。
第二十七條 學院關心教職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八條 學院依法保障離休或退休教職工享受國家和學院規定的相關待遇。
第二十九條 非本校在編教職工,在學院從事教學、科研、管理及服務期間,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二節 學生
第三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具有學院正式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條 學院保障學生行使以下權利:
(一)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二)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三)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四)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對學院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
(六)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如有異議,向學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學生依法依規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的規章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維護學院聲譽和權益;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六)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學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招生環節的監督和管理,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國家政策和學院招生規定,招收符合學院人才培養要求的學生,對學生實施專業教育和通識教育,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成才。
第三十四條 學院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忠誠教育融入學生教育全過程,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學生服務國家、服務人民、服務密碼事業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培養學生團結互助、誠實守信、遵紀守法、艱苦奮斗的良好品質。
第三十五條 學院為學生的就業、創業提供服務指導,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六條 學院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利用業余時間參加社會實踐、勤工助學等社會服務活動,并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院依照有關學生管理規章制度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設立學生申訴機構,依法受理學生訴求,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學院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規通過各種形式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條 在學院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四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領導決策機制
第四十一條 學院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學院黨委全面領導學院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學院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加強黨對人才工作的領導。
(六)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學院意識形態的引導和管理。領導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加強和改進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師風學風。
(八)加強對學院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
(九)履行學院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十)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三條 學院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
第四十四條 學院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學院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院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院長開展工作。副書記按照分工協助學院黨委書記工作。
學院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學院黨委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第四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院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加強紀檢和審計監督,推進廉政風險防控制度機制建設。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檢查和處理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維護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保障和促進學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六條 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由符合教育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院長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開展工作。
院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術組織機構、學科和專業設置方案,以及人才培養方案。研究提出學院組織機構設置方案的意見。按照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和管理權限推薦干部人選。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研究提出學院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創新、人才成長環境優化等重要措施。
(四)組織擬訂和執行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落實教材建設相關政策,完善校內教材規劃、編寫、審核、選用等管理制度,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黨和國家密碼保密事業以及網絡空間安全戰略,把學院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院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群團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院長辦公會是學院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院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貫徹落實學院黨委有關決議、研究和處理學院行政重要事項的會議。出席院長辦公會議的正式成員為院長、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副院長,列席會議人員為黨委常委和其他由院長指定的人員。
第四十八條 學院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建立和健全學院黨委會、黨委常委會、院長辦公會、書記碰頭會等重要會議的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按照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履行職責,不斷提高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
學院健全系級黨組織和各系部議事決策制度,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各系部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二節 學術組織
第四十九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院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領域重大事項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學院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院學科建設、專業設置、學術評價、學術發展、教學科研計劃方案制定、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的作用,維護學術活動的獨立性。
第五十條 學術委員會一般由學院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擔任學院和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少于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由院長擔任。
第五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學科、專業及師資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設置申請學科專業;學術機構設置、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人才培養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學院教師職務評聘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章程等學術事務。
第五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負責評定學院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及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各種人才計劃人選;自主設立各類學術和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學術事項。
第五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負責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院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與使用;就開展合作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等事項提出咨詢意見。
第五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院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按照程序組織調查,裁決學術糾紛,并向學院、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
第五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教學指導委員會、學科建設委員會,在學術委員會的領導下,分別履行對學院教學工作和學科建設工作的研究、指導、咨詢和審議決策職能。根據工作需要,經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學術委員會同意,可增設其他專門委員會,負責討論、審議與本專門委員會相關的學術事務。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術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北京電子科技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組織運行、履行職責。
第五十六條 學院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法律及有關規定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等工作。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學院相關領導、教學科研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教師代表、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院長擔任。
第五十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通過學位獲得者人員名單,作出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三)審定新增或調整各類學位授權學科點;
(四)審定學院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文件制定的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并檢查執行情況;
(五)審核批準、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六)研究、處理學位授予中的爭議問題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節 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院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學院依據《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育部令第32號),修訂完善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則,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第五十九條 學院學生代表大會是學院聯系學生的橋梁紐帶,是學生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重要組織形式。學院學生代表大會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和學院團委的指導幫助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相關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條 學院充分保障群團組織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校工會是學院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團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院管理與監督。學院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校內其他群團組織在學院黨委領導下,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院管理與監督。
第四節 內設機構
第六十一條 學院根據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置若干教學和科研機構,并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學院建立為師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務的制度和機制,提升服務意識和水平。
第六十二條 學院實行院、系(部、所)一體化管理體制。學院統一管理教學和科研,各系(部、所)根據學院制定的管理規定和教學科研要求,組織實施教學科研活動,學院教學、科研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協調和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十三條 學院在人員、經費、資源等方面賦予教學和科研機構相應的管理和使用自主權,并建立完善對教學和科研機構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
第六十四條 學院黨委本著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強黨的建設的原則,依法依規設置、變更或者撤銷有關工作機構和黨委工作部門,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黨委工作部門的職能。
學院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可批準設立二級黨組織(總支部委員會或直屬支部委員會)。
第六十五條 學院按照科學規范、精簡高效和促進改革發展的原則,依法依規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學院行政管理和教輔部門,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其職能。各部門根據學院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構建精細化管理模式,為全校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
第六十六條 學院所轄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及其章程運營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制定和修訂章程需報經學院審核通過后方可送有關登記機關備案或核準;單位負責人由學院任免。
第五章 經費、資產與后勤服務
第六十七條 學院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學院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
第六十八條 學院依據國家相關標準執行學生收費,依自愿、非營利原則提供收費性服務。
第六十九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七十條 學院實行預算管理制度,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全面規范、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管理體系。
第七十一條 學院完善財務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公開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保障資金運行安全。學院依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第七十二條 學院資產指學院直接支配的各類經濟資源。具體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院資產受法律保護。
第七十三條 學院堅持勤儉辦學,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四條 學院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務。
第七十五條 學院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設施建設,積極打造數字化校園、生態校園和人文校園。
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六條 學院依法實行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承擔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七十七條 學院堅持將辦學功能與密碼人才培養有機結合,在國家密碼管理部門的指導下,不斷提高密碼專業教育水平。加強與全國各級黨政機關和密碼部門、網絡安全與信息化有關政府機構以及社會團體的溝通與合作,努力為國家、行業、地方提供支持和服務,為學院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第七十八條 學院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在辦學、學術研究、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方面開展廣泛合作,根據需要開展行業領域的繼續教育及教育培訓活動,為國家和社會發展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
第七十九條 學院校友包括在學院各個時期學習、培訓和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工。學院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定期向校友通報學院發展情況與發展設想,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終身培訓。深化學院與校友的多方合作,支持校友事業發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會資源,促進學院的建設與發展。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條 學院校訓為“忠誠、篤學、嚴謹、守紀”。
第八十一條 學院徽標為橢圓形標識,整體圖形為英文“電子”一詞開頭字母“e”的字形變體,點和線代表密碼通信,“BESTI”為“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的英文縮寫,紅色代表學院隸屬于中共中央辦公廳,藍色代表高科技、知識的海洋。學院徽章為印有學院徽標的圓形金屬證章。
第八十二條 學院校旗為紅底黃字,中間印學院全名及英文名稱。
第八十三條 學院校歌在未正式確定前,暫以《畢業歌》代之。
第八十四條 學院確定每年9月第三周的星期六為校慶日。
第八十五條 學院網址為www.bjvajc.com。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黨委會審定后,報中共中央辦公廳審批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是學院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范,在學院內部制度體系中具有最高效力。學院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學院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 學院根據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調整以及學院發展實際需要,按照程序對章程進行適時修訂。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院黨委會授權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條 本章程經核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