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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處

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科研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1-28 09:58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科研管理工作,明確管理職責,提升科研質量和水平,充分發揮科學研究對改革發展的促進作用,努力建設專而特、專而精、專而優的國內知名高校,更好地服務黨和國家的機要密碼事業,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科研工作包括科學研究、教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品研制、成果轉移轉讓和科技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院在編、合同或協議(以下統稱合同)聘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以學院名義或利用學院資源、技術條件開展的科研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是學院進行科研管理和組織實施科研項目的依據。學院科研工作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注重質量的原則,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并重,促進學科建設,提高學術水平,推進學院整體工作發展。

第二章  管理體制及職責

第五條  科研工作采取學院—科研承擔部門—項目組三級管理體制,由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領導統一領導全院科研工作。

第六條  科研管理處(以下簡稱科研處)是學院科研管理部門,對外負責聯系各級科研主管部門和廳內科研管理單位,對內負責學院科研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協調、計劃制定、過程管理、監督檢查和成果轉移轉化等工作。

第七條  科研承擔部門負責本部門科研工作的組織管理,須指定1名部門領導分管科研工作。信息安全研究所負責學院密碼理論研究和科研項目的組織、密碼工程項目成果轉化的具體實施工作,中辦信息安全重點實驗室負責學院開放科研項目的組織與具體實施工作。

第八條  項目組是開展科研項目研究的主體。項目負責人對科研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經費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學院科研工作的咨詢和評議機構,對學院科研工作實施業務指導,對科研工作中有爭議的問題給出仲裁意見。

第十條  財務資產處統一負責科研項目經費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計劃管理

第十一條  科研計劃管理是指針對科研計劃制訂、執行和變更的全過程動態管理。學院科研計劃分為科研發展規劃、科研年度計劃、批準立項的項目研究計劃。

第十二條  每五年由科研處牽頭組織科研承擔部門共同制訂科研發展規劃,經學術委員會審議后,報學院黨委會批準執行。各科研承擔部門于每年年底前組織編制本部門下一年科研計劃,科研處匯總后形成科研年度計劃,論證后報主管院領導批準執行。項目研究計劃由項目組制訂,報科研處備案執行。

第十三條  科研計劃一經下達,相關部門須嚴格遵照執行。確需變更,須報學院審批。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管理是指科研項目從選題到完成研究任務、結題驗收全過程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項目按照性質分為科研項目和教研項目。教研項目的計劃制定、立項評審由教務處商科研處組織實施,教務處負責過程監控、經費審核、結題驗收,科研處負責成果管理。

第十六條  科研項目分為以下四類:

    (一)縱向項目

    學院作為依托單位或作為聯合申報單位承擔的國家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下達的科研項目,包括學院以合同形式參與其他單位主持的上述項目。

(二)橫向項目

以學院名義與其他社會團體通過簽訂科研合同確定的科學研究、教學研究、科技開發、工程設計、成果轉移轉讓、技術咨詢、科技服務等項目

(三)院級項目

由學院學術委員會或專家組評審推薦、經學院批準立項研究的項目。

(四)自擬項目

根據教學、科研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或其他專家組審議,由部門自行立項并組織實施的科研項目。自擬項目須在立項后到科研處備案

第十七條  縱向項目須嚴格執行項目主管部門的管理規定。科研處按項目申報要求統一組織申報,對項目實施進行全過程管理。申報公開項目須在項目報出前組織保密審查。

第十八條  橫向項目須簽訂科研合同,并按合同約定開展項目研究工作。科研處對項目實施進行全過程管理。

第十九條  院級項目按照《北京電子科技學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自擬項目由立項部門負責過程管理,向科研處備案階段性成果。項目研究工作完成后,由科研處組織項目驗收(鑒定)工作。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部門須及時掌握本部門承擔項目的實施情況,為項目實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做好項目的督查工作,確保項目研究的質量和進度。

第二十二條  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部門、人員須做好保密工作,須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及學院的保密管理規定。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  科研經費是開展項目研究的基礎條件。項目組須根據相關規定,合理、科學編制預算;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合規、合理、據實使用科研經費。

第二十四條  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按照《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規定》和《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條  科研成果指在學院或主要利用學院資源、技術條件從事科學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第二十六條  科研成果按性質可分為理論研究成果、應用技術成果兩大類。

理論研究成果包括基礎理論和應用理論研究成果。主要表現形式為學術論文、論著、編著和譯著,以及其他作品等。

應用技術成果包括具有實用價值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計等研究成果。主要表現形式為科研項目、工程設計和科技服務相關的資料、樣機、樣品、系統等,以及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等。

第二十七條  科研處負責學院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或方式私自轉移轉讓學院所有的科研成果,否則學院有權追繳非法所得,并視情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科研成果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科研承擔部門每年底統計本部門年度科研成果報科研處審核。科研處負責統計全院科研成果。

第二十九條  學院鼓勵并推薦技術創新性突出、經濟或者社會效益顯著、推動行業技術進步作用明顯的科研成果申報各級各類科技獎勵。

第三十條  成果管理工作按照《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科技成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  人員管理

第三十一條  科研人員指全院專業技術人員,包括教師、教輔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等。

第三十二條  學院對科研人員的科研工作進行定期考核。科研人員須完成定額科研工作量,由科研處進行核定。

第三十三條  科研人員須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及學院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鼓勵在校學生積極開展、參與科學研究和科技開發工作。對參與科研工作的在校學生,項目組應按有關規定發放勞務費。對有突出貢獻者,應給予獎勵。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五條  科技檔案是指學院、科研承擔部門或項目組在科研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價值的各種記錄、文檔、聲像等科技文件及載體材料。項目組和科研人員負有收集、整理、保存科技檔案的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六條  科研處負責縱向、橫向、院級項目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階段性檔案管理。自擬項目在鑒定(驗收)后一個月內,完成整套科技檔案移交工作。

第三十七條  科研承擔部門負責本部門過程科技檔案管理,重要階段材料向科研處備案。項目組及時向承擔部門報告科研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定期向部門移交科研過程檔案。

第三十八條  學院作為合作(參與)單位的科研項目通過鑒定(驗收)取得科研成果的,應及時將技術鑒定(驗收)證書復印件(加蓋依托單位公章)、學院承擔研究工作的文檔、材料報科研處備案。

第九章  交流活動管理

第三十九條  科技交流活動指舉辦或參加學術會議、與外單位合作交流等活動。學院主辦或承辦及以學院名義參加的科技交流活動,原則上由科研處負責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協同配合。

第四十條  科研承擔部門主辦或承辦的科技交流活動須報科研處審核。科研承擔部門須及時了解本部門科研人員參與社會團體技術交流活動的情況,定期向科研處備案。

第十章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科研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科研管理規定》(院科發2012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