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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工作部

院發〔2017〕16號 北京電子科技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1-27 17:49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學院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又紅又專、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具有北京電子科技學院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本科學生和研究生。

第三條  本院隸屬于中共中央辦公廳,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依規辦學,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院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學院堅持對學生從嚴管理、規范管理、科學管理,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注重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院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院管理,對學院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院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院規定的有關證件,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院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在報到時,學院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繳納學費后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已被學院錄取的新生,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發現患有疾病,暫時不宜在校學習,但經短期治療可達到入學體檢標準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

(二)欲開展創新創業實踐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

(三)應征入伍的新生,根據入伍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審核蓋章的《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學院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院申請入學,經學院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后,學院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符合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復查工作由學生工作處和后勤管理處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院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院規定的時間持有效證件到校辦理注冊手續。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如期注冊又無正當事由的,按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節 基本學制與學習年限、學籍年限

第十三條  本科各專業學生的基本學制年限為4年,各專業學生通過4年學習,達到畢業條件的即可畢業,此種情況為正常畢業。

根據學生個體的情況不同,學習年限可以在35年之間浮動。按照學院學生管理規定休學的學生,休學時間最多為2年,其學籍年限最長為6年。

新生和在校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其服役時間不計入學籍年限中。

休學創業的學生,其學籍年限可延長至7年。

第十四條  為了鼓勵優秀本科學生脫穎而出,允許提前達到畢業條件的學生提前畢業,但提前畢業的時間最多為1年。欲提前畢業的學生須于第五學期初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往各學期的學習成績、學分以及第三學年的學習計劃,經所在系審核,教務處審查,報學院批準,經批準提前畢業的學生其學籍列入相應的畢業年級。

第十五條  本科生不能按基本學制(4年)正常畢業的(不含達到退學條件學生),須于第七學期初提出延遲畢業的書面申請與今后的學習計劃,經所在系審核,教務處審查,報學院批準。經批準延遲畢業的學生,其學籍轉入低一年級。延遲畢業學生的學習年限最長為5年(不含休學時間)。

第十六條  碩士研究生的學習年限為3年。一般不能推遲畢業,若因特殊原因,如休學或工程實踐項目任務較重等原因,本人申請并經導師、研究生工作部和學院批準,可延長半年至一年,最長不超過4年。

第三節 學習生活紀律

第十七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和學院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未經請假、請假未準或無故超假的,一律以曠課論。學生曠課學時,一般按理論課表和實驗課表規定的上課學時計算;集中安排的實踐環節,按每天7學時計算。

第十八條  學生請病假必須持學院醫務室或學院指定醫院證明,向本人所在系(部)或學院請假。除特殊緊急情況外,學生在上課中不得請事假。

第十九條  學生請假,必須寫書面假條,半天以內由班主任批準,半天以上3天以內由各系(部)批準,3天以上7天以內由各系(部)批準并報學生工作處備案,7天以上報分管院領導批準。一學期累計事假不得超過兩周。

第二十條  學生考勤由班主任指定學生干部負責,每周將考勤記錄經班主任簽字后交學生所在系(部);教師對于學生曠課等情況應及時向學生所在系部反映,各系將考勤情況匯總后報學生工作處,各系與學生工作處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缺課學生按如下規定處理:

(一)對曠課的學生,根據曠課時數及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二)教師可以根據本門課程的特點制定考勤辦法,并將學生出勤情況按一定比例納入學生的平時成績。教師查實學生一學期缺課、未完成作業或實驗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作業或實驗總數的三分之一,直接取消其該門課程考核資格并報教務處備案,該課程成績以“取消資格”記。

(三)學生一學期請病、事假累計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按休學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應當遵守下列課堂紀律:

(一)衣著得體,舉止文明;

(二)預備鈴前進入課堂,做好上課準備,不遲到、早退和曠課;

(三)不攜帶手機等電子產品以及各種食品進入教室;

(四)認真聽課,禁止聊天,未經老師允許不擅自走動;

(五)保持教室安靜,不在教室內外大聲喧嘩。

第四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三條  學生必須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實踐環節及第二課堂等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計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二十四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成績及格即獲得該課程的學分,考核成績不及格無學分。

考試成績的評分,以期末考試或課程結束考試為主,并結合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平時成績包括考勤、作業、測驗、實驗等。平時成績占該課程總評成績的比重,一般不超過40%,進行考核方式改革,突破一般要求的課程需經系部及教務處審批、備案。教師應在學期初上課時向學生說明課程的考核方式、成績評定構成及考核作業的提交要求等。

考查成績的評定,既可以以課程結束考核為主,并結合平時成績綜合評定,也可以依據考勤、實驗、課外作業、習題課、課堂討論、測驗等綜合評定。

考核成績和學分同時記載,本科生:考試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百分制或等級制,第二課堂教育采用兩級制。研究生:一般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五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并參照學院制定的有關學生德育考核辦法,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考評,統一納入學生綜合考評體系。

第二十六條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突出過程管理,應當根據體育課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測試等情況綜合評定。因身體情況(主要是心、肝、肺等疾病)不宜參加正常體育活動的,經醫院診斷并經學院醫務室復查,由體育教研室審核同意并報教務處批準后,可參加體育教學開設的體療課。參加體療課學生的考核成績,經教師評定合格后,記為60分或“D”并取得相應學分。

第二十七條  本科生必修課、限定選修課、實踐環節(除畢業設計)因期末考核不及格,可參加下學期初的補考,補考通過,記為60分或“D”并取得相應學分。專業基礎任意選修課、專業任意選修課及全院公共基礎選修課期末考核不及格,不再參加補考,可重修或改修同類其它課程。因補考不及格沒有取得學分的,必修課須進行重修,限定選修課可以重修或改修同類其它課程。重修通過,按實際成績記載。本科生已經通過考試獲得學分的課程,不再允許重修。參加重修課程學習的學生,根據排課情況,在選課時向所在系提出申請,由所在系審核、報教務處審批通過后,參加課程重修。

研究生可重修學位課程中成績加權平均低于75分的課程。

重修課程按照正常課程學習要求完成考核。

第二十八條  學生可以按照所學專業培養方案關于課程類型及學分的要求選修其它相近專業的課程。可參加學院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院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二十九條  凡取消資格、曠考、嚴重違反考核紀律、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總評成績相應記為“取消資格”、“曠考”、“違紀”、“作弊”;以上四類情況,不予正常補考,只能通過重修獲得該門課程成績和學分。

第三十條  期末考試期間,學生因突然患病等特殊情況而不能參加考試的,必須向教務處提出緩考書面申請,并附學院醫務室或指定醫院診斷證明,經批準后,可以緩考。緩考的學生須在下學期初的補考時間內完成考核,其成績按正常考核評定,即根據該課程成績評定方法,由緩考卷面成績和平時成績共同核算緩考成績。緩考成績不及格按補考不及格對待。補(緩)考期間,不接受緩考申請。

第三十一條  為了科學地度量不同學生學業之間的差別,將考核成績換算為績點。

本科生績點分為課程學分績點和平均學分績點兩種,每學期末由教務處組織計算,以便用于獎學金評定、優秀學生評選等工作。考核成績及其對應的權值如下表:

百分制

 

五級九等制

 

95—100

4.5—5.0

A

優秀

4.5

90—94

4.0—4.4

A

4.0

85—89

3.5—3.9

B

良好

3.5

百分制

 

五級九等制

 

80—84

3.0—3.4

B

良好

3.0

75—79

2.5—2.9

C+

2.5

70—74

2.0—2.4

C

中等

2.0

65—69

1.5—1.9

C

1.5

60—64

1.0—1.4

D

及格

1.0

60以下

0

E

不及格

0

績點由考核成績換算而成,其換算關系如下:

課程學分績點=某課程考核成績對應的權值×該課程的學分

平均學分績點=n門課程績點之和÷該n門課程的學分之和(其中n為正整數)

形勢與政策、軍事訓練、社會實踐、公務員素質訓練、第二課堂教育、網絡通識課等不參與績點計算。

九級制、兩級制折算分數以中間數計算。

重修獲得的學分,以其實際成績計算績點。

研究生具體分數級和相應績點對應如下表:

 

4.0

3.7

3.3

3.0

2.7

2.3

2.0

1.5

1.0

0.0

百分制

90-100

85-89

82-84

78-81

75-77

71-74

66-70

62-65

60-61

0-59

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業成績,在學生畢業(或結業、肄業)時,完整、真實地歸入本人檔案,歸入本人檔案的各科成績,以其最終成績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要真實、完整,對于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須予以標注。

第三十三條  學院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建立學生誠信檔案,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三十四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院認定,予以承認。

第五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一般應在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學生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特長和興趣,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

(二)學生入學后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三)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

第三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得申請轉專業。

(一)本科三年級(含)以上學生;

(二)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培養或者用人單位選定專業的學生;

(三)正在休學的學生。

第三十七條  考慮到學院的特殊性和教學條件限制,對于僅因學習興趣申請轉專業的本科學生,依據第一至三學期所修課程的平均績點進行排序,擇優批準其轉專業,轉專業學生總數不超過本年級學生總數的5%。進入第五學期(含)之后學習的學生,學院不再受理此類轉專業申請。

參軍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院優先考慮。

第三十八條  轉專業學生應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請,經轉出專業系同意并經轉入專業系考核認可,教務處審核后,報學院批準。轉專業學生一般轉入同年級。學生在校期間,只能轉專業一次。

第三十九條  轉專業的學生應根據轉入專業培養方案完成學業,在原專業已經考核合格的相近課程可以免修。

第四十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十一條  由學院轉出學生須由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提交擬轉入學校同意學生轉入證明材料,經所在系核準后報學院批準。

學院原則上不接收轉入學生。

第四十二條  跨省轉學學生,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四十三條  學院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

第四十四條  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節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五條  本科生在不涉及學籍處理、不超過最長學籍年限的情況下,可以根據自身實際需要按規定申請休學。

第四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病、事假累計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第四十七條  學生休學必須由本人申請,系審核,經教務處或研究生工作部報學院批準。休學時間一般以半年為期,最多可休學三次,總計休學時間不得超過兩年。

第四十八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須辦理手續離校。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的就診和醫療費用報銷按國家及學院有關規定執行。

(三)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四)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院。

第四十九條  學生在校學習進入第八學期,原則上不再辦理休學手續。因身體原因等無法完成畢業設計(論文),不能如期答辯的,可提出延遲畢業書面申請,提供學院指定醫院診斷證明,經系(部)審核,醫務室核定,教務處或研究生工作部審查,報學院批準。經批準第八學期延遲畢業的學生,學籍不轉入低一年級,應于當年畢業,畢業時間最遲至1015日。

第五十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件,向學院申請復學。一次休學半年的,復學后可隨原班級學習或編入下一年級學習;一次休學一年的,復學后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含)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并經學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三)要求復學的學生,由學院進行政治審查,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應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五十一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超過2年仍未辦理復學手續的,則不再保留入學資格或學籍。參軍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部隊建立管理關系。

第七節 退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本科生一學期所修課程(不含第二課堂,下同)經考核不及格達到13學分(含)以上的,并且本人未向學院提出試讀申請的(任意選修課不及格學分按照該課程學分的50%統計,下同)。

(二)本科生一學期所修課程經考核不及格達到13學分(含)以上,若本人愿繼續學習,可向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同意后,可試讀一學期,試讀學期所修課程經考核不及格達到10學分(含)以上的。

(三)本科生在校期間,所修課程經考核不及格累計達到25學分(含)以上的。

(四)研究生一學期有兩門學位課考試不及格或一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經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五)在學院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不含休學時間)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的。

(六)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七)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八)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九)按學院規定的注冊期限,未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十)本人申請退學的。

按本條規定處理學生,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五十三條  對學生(包括死亡學生)的退學處理,由院長辦公會或院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事先進行必要的合法性審查。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退學的學生,在退學決定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完離校手續。對超出規定時間不辦理離校手續者,由學院辦理離院手續,將其戶口、檔案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五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申訴。

第八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六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德、智、體、美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院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士(碩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由學院授予學士(碩士)學位。

第五十七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院發給結業證書,并辦理離校手續,在學院規定的期限內離開學院。

學生結業后的一年時間內,可申請返校修讀課程,或申請自學并返校考試,合格后,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中的畢業時間,按發證時的日期填寫。符合學士(碩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士(碩士)學位。結業后一年內未提出申請的或提出申請但考核不合格的,以后不再受理其相關申請。

第五十八條  退學的學生,在校學習時間滿一年的或已取得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最低總學分1/4的,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九條  退學的學生,未達到取得肄業證書的條件,發給在校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六十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發給在校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六十一條  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相關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個人信息的,應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由學院進行嚴格審查,必要時請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

第六十二條  學院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學位證書信息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注冊,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學籍的,學院取消其學籍,不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頒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院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院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院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六十四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六十五條  學院、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六十六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院管理。

第六十七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六十八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學院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九條  學院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院進行宗教活動。

第七十條  學院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院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院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院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院外組織、人員來院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院批準。

第七十一條  學院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院、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七十二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院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三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院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七十四條  學院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院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七十五條  學院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按照《北京電子科技學院學生表彰獎勵辦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十六條  學生違反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制度的,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第七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北京電子科技學院學生管理規定》(院學發〔2012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七十八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教務處、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